21 10 月, 2018

s1147

信扫描序列号:s1147
写信日期:1993-08-08
写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受害日期:1937-08-15
受害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县
写信人:祝招娣
受害人:祝招娣的父亲等人
类别:其他大屠杀(OM)
细节:1937年8月15日,日军侵占浙江省余杭县,我父亲和一批人被日军抓住拷打后机枪扫射死。我家财物被日军抢走。因此要求日本赔偿。

 

童增先生:
  您好!
  我今年二次给您去信(其中:有一封信中附一份送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的一份,关于我父亲被残酷杀害及家中贵重物品被抢光的材料,请您代为我转交给日本大使馆)。时过半年未见您回音,甚为焦急。我想一定是您工作太忙了。
  1993年8月4日我收到四川德阳东方电机厂退休科吴鹏同志给我的一封信,拆开信后才知道,是您童增先生委托他和我联系的,并对我家庭在日本侵略者给我带来的惨重血的灾难中,有关要求进行指教。对此我深表感谢,谢谢您在百忙的工作中为我操心。我按照您的指教进行了工作:1、向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送一份材料(快件寄出,快件信编号0398 寄出日期:1993年8月10日),同时给您寄去一份(由于打印条件有限,我这字得[工整],不涂改,不知可否?)。2、给吴鹏同志一封信,谢谢他和我取得联系并进行指教(也给他寄去一份材料,他说材料要他寄给您)。童增先生,我下一步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请您随时指教。谢谢您了。

祝招娣
四川省成都市南郊四川齿轮厂退管处
1993年8月 日

中国民间个人对日受害索赔书

日本国政府:
  自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全面发动了罪恶残酷的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极其沉重的灾难。同时给我家带来了惨重血的灾难。详情如下:
  1937年8月日本侵略者侵占浙江省余杭县瓶窑镇后就抓人,杀人,抢东西,无恶不作。为了活命我父亲祝乃海(1909年出生,杭州市瓶窑人)被迫带上我和我母亲、祖父母逃到瓶窑山上去躲一躲(全村有许多人也同时上山),由于带上山的口粮不多,于是我父亲在1937年8月15日和上山的一批人一起回村取粮。就在当天晚上途中被日本侵略者一个不剩地全部抓去,先严刑拷打,后用机枪残酷扫死。时间:1937年8月15日。地点:浙江省余杭县瓶窑镇围龙寺的运河旁用机枪扫死。日本侵略者在用机枪扫射时,有二名幸存者跳进运河回山告诉说:日本侵略者杀人的残酷罪行,当时我父亲等人受尽折磨、死得很惨,真是惨无人道,我父亲被害时才29岁,家里的经济来源全靠我父亲,我才4岁,我母亲29岁,父亲被害给我家庭带来极其沉重的灾难,家里的东西又被抢走(日本侵略者用军用刺刀将皮箱捅开一个大口,将贵重物品全部抢光)弄得我们家破人亡。从此以后,我和我母亲、祖父母吃尽了苦,一件件悲痛的事一直深深埋在我的心里,永远无法解脱,伤心一辈子。日本侵略者给我家带来的惨重的血的事件,给我在精神上、生活上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要向日本国政府讨个公道,要求赔偿五万美元。
  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必须承担受害国人民的一切损失的赔偿……。因此,日本政府赔偿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是责无旁贷的。我国政府并没有以战胜国去压迫贵国,也没有向贵国索要银两,而是考虑贵国当时的困难以中华民族博大的胸怀及高尚的美德,放弃国家间战争索赔要求。但是这并不等于同时放弃了中国民间团体及个人受害索赔要求。发动侵华战争战败国的日本在美、加两国的侨民都得到受害赔偿,日本政府又有什么理由不赔偿日本侵华中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一切损失?这是一笔未了的血泪债、子孙债,必须偿还。

中国普通公民:受害者:祝招娣
通信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南郊四川齿轮厂退管处
邮编:610208
1993年8月8日

附家族签名如下:
       我丈夫:沈锦荣
       我儿子:沈建华
       我女儿:沈建萍

中国普通公民:祝招娣
四川省成都市南郊四川齿轮厂退管处
一九九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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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屠杀(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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