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1070
写信日期:1992-07-04
写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
受害日期:信中没写
受害地址:信中没写
写信人:屈克强
受害人:屈克强的亲人
类别:其它(OT)
细节:我是直接受害者之子,愿意做对日索赔发起人。
童增同志:
本人愿意作为对日索赔发起人之一。详情如下:
姓名:屈克强(直接受害者之子)
年龄:36岁
职务:干部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顺祝
大安
92.7.4
受害者王发秀手印:(手印)
受害者之子:屈克强 1992年7月4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反复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