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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910

信扫描序列号:s0910
写信日期:1993-08-04
写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受害日期:1941
受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写信人:张从妮
受害人:李竹花(张从妮的母亲)、张从妮父亲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我(张从妮)母亲李竹花在1941年春被日军杀害,父亲被抓走后无音讯,现要求日本赔偿。信中有村委盖章证明

 

中国人民受害者对日本
索赔事由

申诉人:张从妮,女,现年55岁。系河北省元氏县前仙乡后仙村人。
诉因:我母,李竹花,1941年春,被来村扫荡的日军枪杀,当时年仅20岁。
   我父,张三小,年22岁,1943年春,被日军抓走后,至今无下落。现在肯定已不在人世,但如何死于日军之手,不得而知。
   母被害时。我仅三岁。父母双亡后,与祖父和卧病于床的祖母一起度日。生活悲惨,落下一身疾病,以致数十年一直打针吃药。而近年来,由于年老体衰,病愈加重,家境已不堪负担。
   要求日方赔偿:我父母被害后:
   祖父、祖母的赡养费
   我本人的抚养费
   我多年来的医药费
   我本人年老后的生活费
我要求赔偿人民币十万元,所赔金额予以保值

申诉人:张从妮
93年8月4日

  上诉情况属实。

河北省元氏县前仙乡后仙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9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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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OT),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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