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892
写信日期:1992-07-14
写信地址:天津市
受害日期:无
受害地址:无
写信人:项乃羲
受害人:无
类别:其它(OT)
细节:我看到您要求日本赔偿的报导深表钦佩。
童增老师:
您好!
看到您为中国公民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要求日本给予受害赔偿的正确报道导,深感钦佩!真不愧是中国人民的脊梁——硬骨头。怕得罚日本大亨,实叫人难以忍受!我有一个诉讼上的难题,向您请教!
我有一个追索保险金的涉外案件,完全符合起诉的四个法定条件,可是北京中级法院民庭不予受理,怎么办呢?我连讲了理的地方都没有了。有法不依,合法的诉权得不到保护,有什么办法呢!
恳请您给予帮助和指教,不胜感激之至,并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天津师大90岁老人 半盲的西医 项乃羲敬叩
92.7.14
起诉书(副本)
案由:追索日本侵华战争前的人寿保险金
原告:项乃羲,男,90岁,满族,西医师,农工民主党员
退休,住:天津师范大学北院团结楼7号搂201-204室
电话:70.4387
被告:日本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主社驻北始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难波元,男,日本人,住: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长富宫办公楼8层100022号
诉论请求:
1、不服该事务所施舍性、欺骗性的处理,仅仅返还3800元人民币了事,只等于所投保险金的百分之一。
2、应按保值返还1584元日币(1933年日金币),该事务所折合20万公斤优质面粉,等于36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在伪满时期,1933年我任奉天戒烟所所长,后扩大为康生医院任院长,原工资333日元(伪满币与日币同值)。当时,在关东军高压统治下不敢不投保,投保金为我月工资的十分之一,即33日元,一共48个月,计1584日元金币。当时,一元的价值可买一袋20公斤“兵船”牌优质面粉。投保金是按月工资中扣去的。由于众所周知的日本侵华战争的原因中断了联系,但已满“一万元”投保标推,勿需再扣工资投保。按该社章程规定”满20年退回投保金”,至今没有返还投保金。
日中恢复邦交后,我一直没有中断追索返还保险金的联系。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继续来北京开展保险业务,我多次向该拿务所联系,他们总是推拖、搪塞、甚至企图不承认。经我不厌烦地多方交涉,他们也查清了底案,不得不承认下来。经与其法定代表人难波元商定,协议按当时币值用计算机折算为20万公斤优质面粉,合人民币36万元,我表示同意。但经他们请示东京总社后,毫无理由地不同意了,推翻了协议,笞应只付给9万5仟5百日元,合人民币3800元了事,我理所当然的不能同意,用百分之一钱来打发要饭的花子,对我是个莫大的侮辱,叫我十分气愤。现在在日本,一个教授级的大夫月工资在300万日元以上,这叫我怎能心服口服呢?实在不符合天理国法,既不符合日本法又不符合国际法,当然也不符合中国法。这是第一生命相互会社欺压中国人民手法,在90年代翻[版]的典型案例。
1991年,被告开小汽车来津,带着礼品,并邀我上饭馆去吃饭了结此事被我当场拒绝。同年12月,被告又给我在北京的闺女送去日元95500——折台人民币3800元。我闺女来电话问“收不收”。我说“先收下,但仍保留继续请求返还保值保险金的权利”。被告这种小恩小惠的方式,被我一眼看穿,不是光明正大的,是唯利是图的表现。
我认为按保值返还保险金是站得住脚的,符合情理的。其理由:第一,本案的处理草率,指导思想无理,实质是欺骗中国老百姓,带有剥夺性质;第二,直接违反了被告的办社宗旨“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把投保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在社会上嬴得信誉”。我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被告办社宗旨的欺骗性。我决心用一切办法向世人向社会揭露其虚伪面目,以免中国人民再上当受骗;第三,本案纠纷属民间纠纷,按保值追索保险金是合理要求,不是无理要求。同时,我也未去计算利息。困此,本案应从被告办社宗旨出发,不能仅就自己的经济利益去考虑,否则,将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符合中日友好的精神,我认为按被告自己折算的标准,达成的协议执行是合理的。
据此,我不得不用法律手段诉诸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恳请人民法官据理力争,以维护60年前被被告扣去的应当保值返还的投保金,达到切实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项乃羲
1992年5月9日
天津市河西区第一律师事务所(代书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