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797
写信日期:1993-03-16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受害日期:1942-08-18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礅
受害人:朱荣昌、朱荣春、朱荣帮
类别:其它(OT)
细节:1942年日军侵华期间日本兵到了我家乡,日本兵无故放火,烧毁我家高楼,大屋,因此给我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邱健礅整理备注信封丢失
控告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古方一村村民,朱荣昌(手印、人名章),男,时年57岁,汉族,及兄弟朱荣春(手印),男,67岁,朱荣帮(手印),男,时年65岁,注:(三原告是兄弟二人)。
为此,于一九四二年,于8月1日,日本侵华军无故放火烧毁三原告家高楼大屋,五间三合二天井:折价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三原告认为日军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是用任何东西也都无法补偿的,原告要求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依法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受害赔偿有关法律依据”“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利”、“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请日本国重视人权,负有维护国际法文件尊严的责任。
此据综上所述属实
请调查解决
古方一村(金华县白龙桥镇古方一村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93.3.16
调查搜集整理:邱建憞
93年3月16日。
控诉人:朱荣昌(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