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769
写信日期:1996-06-06
写信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冀城县
受害日期:1943
受害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冀城县
写信人:唐峰(原名:李勤学)、王英
受害人:唐峰妻儿、元寓、张锯、董元良、孔庆忠、高崇桂(唐峰同志)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1938年党批准我做地下工作期间抗日四区区长叛变害死了几位同志。县委决定公开我后日寇抓我妻儿。女儿惨死,妻子精神崩溃。备注信封丢失
中国民间受害者
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中国民间受害者人
唐风 年七十九岁(人名章)
妻 王凤英 年七十六岁(人名章)
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
公元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中国民间受害者
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受害者唐风又名李勤学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日本宪兵,捕我落空,恐吓我妻,神经难控,烧毁衣物,熏死女婴,抢我财物,拉我耕牛之事。
事实和理由:我原名李勤学,现名唐风,男,七十九岁,世居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于一九三七年四月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三八年八月入党,在日寇侵华期间,党批准我搞地下活动,任敌工站工作员。专职从事对日寇针锋相对拼搏斗争。
在这期间,于一九四三年春季,我抗日四区区长李虚如被日寇宪兵队捕后变节,暴露了党的组织,出卖了地下党员同志。先后遭被捕者,有地下县委书记王元富同志,地下区分委书记张钜,董元良、孔庆忠、高崇桂、任毓麟六同志均被日寇宪兵队残害无迹。
此时,形势紧迫,处境难存,县委决定命我公开,我断然在这年的九月二十日弃家离乡,到了县委,更名唐风。自此与日寇展开公开斗争。就在我上山公开四五天之后,九月二十五日的早晨,日寇宪兵队伙同伪警察局汉奸许德翼股长等,突然到我家捕我,落空后恼羞成怒,就把我妻王[凤]英拉到屋外院里,枪对胸口,刀放脖间,警犬撕咬,皮破血淋。恐吓迫问“你男人到哪里去了?”我妻誓死不语。气急败坏之敌就到家里把衣物放在火炉上燃烧起来,浓烟满屋,我不满周岁的女婴被烈火熏后,呼吸严重受阻,因而残死。我妻惊悲交加,从而患了神经管能症,至今未愈。同时,日寇抢去我家籽棉一千余斤(两年),拉走耕牛一头,抢走衣物,还砸烂家中用具等物。血债累累,罪恶滔天。
因此,我恳求国际法组织领导,依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准则,[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公正判决,并强烈要求日本国政府必须赔偿1500万日元,以平我愤。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佐藤嘉恭大使阁下:
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唐风(原名李学勤)(人名章)
王[凤]英(人名章)
公元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
证明材料附后
证明
我与李勤学(唐风)同居一院,在我三十岁时一九四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早上日本鬼子到我院找李勤学,我说不知道,接着把他女人王风英拉到院里枪对准心口,刀放在脖子上,问你男人到哪里去啦,王闭口不言,又叫狼狗咬把衣服撕破放在火炉上烧,熏死女儿,抢走籽棉一千余斤,拉走一头牛,还赶走我一头大猪,原告上述所诉全属事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赵凤英现年八十三岁(手印)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证明
唐风,原名李勤学,是我村村民,他所诉日寇宪兵队残害之事,村民院邻赵凤英证明,完全属实。特此证明。
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委会(村委章)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证明
我镇下辖南梁村村民唐风(原名李勤学)及其妻王凤英所诉被日本宪兵残害一事,院邻赵凤英和村委会证明,完全属实。
特此证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人民政府(政府章)
翼城县瘫痪医院
注意:此证无医院证明书专用章者无效 1988年6月12日
证明
患者王凤英,于1988年6月12日来我院诊治,观察一周,其症:精神抑郁,表情淡漠,有时喃喃独语,时悲时喜,哭笑无时,不思饮食;有时坐卧不安,打人骂人,有时昼夜不睡;有时胡思乱想,不认亲人,舌苔微黄,脉象滑数,诊断为狂躁忧郁症。根据患者家属述,患者于1943年9月25日早上,日本鬼子到她家找她丈夫,把枪口对准王的胸口,将刀放在王的脖子上,又让狼狗咬她,并把王的衣服撕破放在炉火上烧,并熏死她的亲生女儿,日本鬼子走后,王便自言自语,时哭时笑,有时打人骂人。解放后,到太原,北京等地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来到我院治疗,根据此病原因主要是因恐吓,又死掉女儿而悲痛交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忧思恼怒引起阴阳平衡失调,心神失主所致。经我院治疗几年后,现在虽然比以前好转,但仍不能自理。特此证明。
1996.6.8
翼城县中医瘫痪康复医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