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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733

信扫描序列号:s0733
写信日期:1996-04-15
写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受害日期:1944-08-29(农历)
受害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写信人:王汉臣
受害人:王垴头(王汉臣的胞弟)
类别:其它(OT)
细节:我的胞弟在地里干活的时候被日军包围然后抓走关押在徐水的地牢中,在关押期间受尽虐待和摧残至今生死莫测,音信全无,为此我要求赔偿我胞弟的损失。

 

中国民间受害家属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汉臣,男,现年75岁,河北省徐水县崔庄镇张庄村农民。
王汉臣代表直系亲属九人,王汉臣不能执行原告责任时由孙子王超、王庆、王再,全权代理原告责任。
被告:日本政府
案由:原告胞弟王垴头,于1944年农历8月29日下地干活时被日军包围抓走,押在徐水火车站日军军营内地牢中,后押往石家庄日军南兵营,受尽[虐]待、苦役和摧残,至今已有52年,音信全无,生死莫测,原告胞弟当年19岁。
事实理由:原告胞弟王垴头是老实农民,是家中主要劳力。自从被日军抓走后,妻嫁母病,造成很大损失。日军肆意抓捕平民,残酷摧[残]中国百姓实属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规,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对原告胞弟王垴头被抓走后至今生死不明,要求赔偿伍万美元的损失。

附件:证明人:王得清
证明人:王白子,现年79岁,张庄村农民
证明事项:我村王垴头于1944年农历8月29日早晨被日军抓走,我亲眼看见的。

1996年4月15日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佐藤嘉恭大使阁下转交日本政府

中国受害家属 王汉臣
199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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