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683
写信日期:1992-07-10
写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受害日期:信中未提
受害地址:信中未提
写信人:耿堃元
受害人:耿堃元的父亲
类别:其它(OT)
细节:根据食杂店的老板讲那天来了一个蓝眼睛的外国人询问我家父被日本人杀害之事。由于食杂店老板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他们俩就走了。他们来究竟是什么意思,什么目的?另寄一张关于向日本国要求赔偿的签名。
童增先生:
您好!
二十多天前去的信,那是您6月5日给我的信后复信,不知收到没有。
最近,约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八多钟(事后),据我住在小食杂店青年店主介绍说:来了一个蓝眼睛外国人和一位中国女翻译,询问耿姓家父被日本人杀害之事。
因他不了解情况,他们俩也就走了,此情况不知什么原因,因为我家的情况一般人不了解,何况此青年店主呢?他们来究竟是什么意思,我的情况是否从您北京得到的消息?我只是问问而已!
最近,我也没有作多少工作,今邮去一张签名表,别的不多说了,请来示为盼,再见。
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耿堃元
1992.7.10
关于抗日战争中的受害赔偿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没有宣布放弃“受害赔偿”要求——这是青年法学家童增在他的论文中阐述的重要观点,受到各界关注,《中国商报》、《法制日报》等报刊纷纷刊其扼要。
童文阐述了国际法关于两种赔偿的区别:“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2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人和法国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
而我国应向日索取的“受害赔偿”折合今天的价值为1800亿美元……《人民政协报》
向日本国要求受害赔偿签名
讨还血债!
耿堃元(人名章)
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053号
1992.6.17
刘玉华(人名章)
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湾劳口里7栋55号
1992.6.17
商艳芳(人名章)
1992.6.18
吴桂英
李红梅
耿建
1992.6.18
商艳华
耿晓文(人名章)
92.6.18
李春杉
严玉芳
1992.6.18
薛金红
耿晓莉
92.6
同意
龚为明
1992.6.17
金锋
黄玄哲(人名章)
9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