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10 月, 2018

s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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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0653
写信日期:1992-11-11
写信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岫岩县
受害日期:1934
受害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岫岩县
写信人:林永政
受害人:多人
类别:其它、其他大屠杀(OT、OM)
细节:1934日本军强迫我村村民离开家然后纵火烧房子。164户人家全部烧毁,1339流离失所、无家可归,饿死1人,病死8人,杀死13人,每户都损失惨重。附上大签名表。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我村的损失。

 

受害索赔
申诉书

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岫岩县岑沟乡岑沟村三个屯村民林永政等164户
被申诉人:日本国军国主义治安部队
案由:受害赔偿

事实及理由

  一九四三年春,日本国军国主义治安部队侵犯我们村庄,强迫村民离开家园,净身出户,然后浇上汽油,纵火烧毁三个村屯164户人家的房屋、家畜、家禽、粮食、农具、家具、衣被……等动产和不动产,致使1339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饥寒交迫,乞讨度日,衣食无着,缺医少药,饿死1人,杀死13人,病死8人。每户平均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经济损失1860万元人民币。
  根据国际法规定,日本国军国主义治安部队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无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造成家破人亡的惨剧,现应依法承担有关经济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9月在日中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战争赔偿要求,但只是指放弃国家间的战争赔偿,不包括民间的受害赔偿。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战争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给这些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而“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波兰人和法国人,均以受纳粹迫害为由,向德国索取了巨额受害赔偿。而我国人民向日本国索取受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
  申诉要求:
  恳请“中国民间受害者要求日本赔偿联合会”为民作主,依法向日本国索赔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万元(1860万元)。
  申诉人(受害人)户主:林永政(人名章) 王文阁

签名人名册

653

6532

6533

说明:
1、每户被烧住房经济损失按10万元计算,1,640万元。
2、被杀死亡22人,每人按10万元计算,220万元。
合计共核人民币壹仟捌百陆拾万元,1,860万元。

1992年11月11日
群众代表 林永政(人名章)
王文阁
林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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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屠杀(OM), 其它(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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