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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596

信扫描序列号:s0596
写信日期:1992-08-25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3-08-15(农历)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暾(代笔)
受害人:催培兴
类别:谋杀(MU)
细节:1943年日寇将催培兴抓去用手中的刺刀刺了数刀结果活生生的被刺死。受害赔偿刻不容缓,愿意尽力支持童增一起搞好索赔。

 

事诉状

25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尽快判令被告支付催培兴埋葬费及一切损失费用计币:壹万美元。
<2>判令被告公开作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日本侵略军,以战争发起侵华,1943年8月15日<农历>,日寇在侵华期即日,日寇以附近村庄<天母山村>,当晚过来,打进我村村内,此晚我亲叔<催培兴>当时想避开不应有的灾难,就躲藏到自己家里的一扇门的门后,此刻不料,在此间被日寇发现,日寇当时就把催培兴抓去,用手中的刺刀,刺了数刀,结果被活活刺死。此期全家人的日常生活过的极为伤心,痛苦,日本侵华军逼的我们家破人亡,无道的日寇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是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为了教训日寇,确保国际法尊严,原告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足够数额的民间赔偿费,是合法必要的。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特请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尽快采取得力有效措施为民伸张正义,索回应有的损害赔偿费。特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和人民的好儿子<童增>一道,尽力支持和依法帮助童增一起搞好这次国民索赔工作。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卫清代笔者:邱健暾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 壹 份;
  2.证物     件;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3.书证  壹  件
注:1.此诉状系民事、自诉刑事通用;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代笔:邱健暾,有事请先和邱健礅来信,笔者地址: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下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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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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