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10 月, 2018

s0414

信扫描序列号:s0414
写信日期:1996-11-27
写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受害日期:1938-08
受害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写信人:王泽成
受害人:王泽成家人和同乡
类别:谋杀、其它、其他大屠杀、强奸(MU、OT、OM、RA)
细节:王泽成在1938年8月被日军砍伤颈部,祖母、母亲被砍死,财产被抢,房屋被烧,要求赔偿301000美元。信中寄来《霍山县志》中的一页,大概内容如下:在民国27年8月遭日军入侵,杀害了王则(泽)成的家人,开炮砸死万志发13口人,强奸一位女性并刺死且不准收尸,并杀死其它村民多人。并将一位带路的农民活活扒了心。信中有陈是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霍山县在第二次
世界大战中受害平民向日本国索赔书

  被告 日本国政府
  原告人 王泽成,男,现年七十一岁,汉族,现住安徽省霍山县大化坪镇。系大化坪供销社退休职工。(祖籍霍山县城关镇)邮编:237251
  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公元一九三八年(古历七月,阳历八月)原告人王泽成颈部被十恶不赦的日本兵小野旅团部下砍成重伤,至今每逢天气变化发麻、发痛,常年头昏眼花,苦不堪言。祖母、母亲被日军屠刀砍死,家具、衣物、粮食、小百货抢[劫]一空,房屋被焚烧变成废墟。
  根据国际战争法规和国际民间受害赔偿条例及日本社会党委员长田边成访华时强调:“没有道歉的赔偿是不道义的,没有赔偿的道歉是虚假的”。原告人王泽成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死亡和受伤者医疗费301000美元。与此同时,并向被害者道歉。
  [事实和理由] 被害平民王泽成,生于一九二六年,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父亲病故,祖母和我母子三人相依为命,靠做小百货生意糊口营生。一九三八年(古历七月,阳历八月)日本侵华军小野部下由合肥经六安进攻霍山城,大部分居民闻讯都逃到山里。我们祖孙三人住在西大街陈世旺家前屋,与邻居胡志田夫妇均属老弱病残不能外逃。白天只好躲在柴草堆里,不知日军当日晚就进了城,一到我家就把货架上的百货、衣物、粮食洗劫一空,祸不单行。第二天一个日军再次闯进我家,端着寒光闪闪的刺刀,逼我跟他走(当时我才十周岁),母亲(四十六)、祖母(七十四岁)见状跟在我后面护救,那日军把我们带到城西十字会院子里,那个日军向一军官叽哩哇啦不知说了些什么,又把我拉到城墙头上,叫我坐下,我刚一弯腰,颈部就重重被那丧尽天良的日军砍了一刀,顿时鲜血直流,我母亲扑上来痛哭,那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将母亲一刀砍死,祖母上前护救又被日军砍死,此时我惊恐万分,巨痛难忍,昏了过去。等到深夜我才慢慢苏醒过来,挣扎着爬到家,房屋已被日军烧成了废墟,是胡志田老夫妇收养了我。这颈负重伤的无家可归的孤儿为了感谢胡志田夫妇救命之恩,特认他们为义父义母。当时,他们就给我在小七畈请了名医赵汉成为我医痛疗伤,为报深恩,俩老均由我养老送终(赡养义母四十一年,义父十四年)。
  按照上面事实,根据国际法规及国际赔偿惯例,原告人要求被告进行民间受害赔偿,理由如下:
  一、死者伤者均为平民,受害地点为民宅,所在街道属非军事设施区域。日本在该战争中系发动侵略的战败国,日军杀死、杀伤妇女儿童,抢劫平民财产,烧毁民房,惨不堪言,罪责难逃,实属违反战争法规和国际公法,受害者的损失属民间受害赔偿范围,不容置疑。
  二、死者伤者均属手无寸铁的老弱妇孺。房屋、衣物为生活之用品,百货为谋生之本钱,该日军肆意摧毁、抢掠、残杀,违反战争法规。
  三、日本国为发动侵华战争中的战败国,应对中国民间受害者支付受害赔偿。一九七二年中国放弃的是战争赔偿。而民间赔偿从未放弃,两者属不同概念,万不可混为一谈。
  四、被害者见证,有被害者照片为证。(附件)
  五、历史见证:《霍山县志》对我一家三口,两人被害、一人受伤的惨案记载。(附件)按照以上如铁事实、确凿证据、公正的法规,原告人要求被告——日本国政府赔偿两条人命损失200000美元,受伤者的医疗费40000美元(含精神损失费)。因祖母、母亲和我均为无辜平民,属老弱妇孺,被日惨杀,手段无比残忍与其他有别。财产及房屋损失5000美元。原告赡养义父义母至送终安葬费计55年每年赡养费达1000美元,计55000元,安葬1000美元,总计301000美元。
  此呈:
  日本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转呈
  日本国东京法院

原告人 王泽成(手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王泽成(手印)
Wang Ze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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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军事

  六 抗击日本侵略军
  民国27年,日本侵略军为了打通西进武汉的通道,以小野旅团骑兵1400名,步兵
  附:日本侵略军在本县的罪行
  民国27年8月,日本侵略军大举进犯本县,时正值秋收季节,日军经过的大道两旁,田里都是黄熟的稻子,有的用作马料,有的用来垫路,损失无法统计。30日,县城沦陷,日本侵略军在狂饮之后,放火烧掉顺河街数十间民房,借以取乐,并砍死王则成一家数口。年仅10岁的王则成后颈被砍一刀,后被邻人救活,留下一道疤痕。汉奸周麻子一伙公开卖国求荣,把大河厂电话线杆砍断7根,诬报是当地群众所为,携带轻重武器的日本兵由周麻子带路扫荡大河厂,沿途见人就杀,见粮食就抢,见房就烧。躲在下符桥乡圣人山村浪柴湾匡家凹石洞里的农民万志发一家13口,被日军在望远镜发现,开炮把13口人全部炸死在石洞里。一次,日军从农村抓来一上穿红褂、年约20岁左右的姑娘,在西街客栈内轮奸后,用刺刀挑死,尸体生蛆腐烂也不准收尸。东街祁同春管店小业主马玉五,因惦念家中财产,一天夜晚悄悄进城,被日军开枪打死,抛尸城河。侵略军窜犯古桥畈时,烧掉黑石渡小河南和古桥畈两条小街的民房百多间和8个稻堆,约2.5万公斤粮食,并用菜刀活活砍死两个农民,枪杀了汪学昌、刘贤文、邬宗奎、李玉宏、郑奶奶5人。农民田六元在逃跑时,被日军一枪打在嘴上,留下一个永世难忘的伤疤。日军在从五桂峡败回县城途中,把在文家畈抓的一个带路的农民活活扒了心,惨不忍睹。

关于邻居王泽成一家1938年8月被日军惨杀
见证人 证明

  我是陈世旺,现年七十五岁,住霍山县西大街大红墙背后,现在改名西大街门牌31号。在一九三八年(民国二十七年)阳历8月份,日本侵略军进攻霍山城,我于王泽成同居,那时他因为病,他自己害毒疮未能逃走。当夜日本军进城,他的奶奶和母亲及他自己都被日本军砍死在城墙上,王泽成才10周岁,未砍死,蒙胡志田夫妇带他逃出城,跑到李家冲请赵汉成治疗,那时我已16岁,特此证明。

陈世旺(手印)
一九九六年12月21号

起诉书

  事由:为日军侵华时惨遭杀害人命案。
  被告:日本政府
  起诉人:王泽成,男、现年七十岁。住中国安徽省霍山县大化坪镇大化坪村,原大化坪供销社职员。祖籍霍山城关镇,五六年调往大化坪,八二年退休。
  回忆起我童年时代,禁不住泪流满面。日军侵华时,我的全家三口老小(即:祖母、母亲和我)惨遭日军杀害:
  本人生于一九二六年,当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父亲病故,随母和祖母做小生意为生;一九三八年七月,日本侵华军由合肥经六安,进攻霍山城。大部分居民都逃到山里,我母子和祖母以及邻近胡志田夫妇因年老有病,不能外逃。白天躲在草堆里,不知日军当天晚上进城,一到我家就把货架上的百货一抢尽光,第二天一个日军到我家手拿三八刺刀,逼着我跟他去,(当时我才十二岁),母亲(四十六岁)跟我一阵,祖母和跟着来了(祖母七十四岁),到城西十字会院子里,向一个军官不知说了些什么,又把我拉到城墙头上,叫我坐下,我刚一弯腰,颈项就被砍一刀,鲜血淋漓,妈妈见景扑过来痛哭,又被日军一刀砍死,祖母上来呼救,又被一刀砍死。等到深夜时刻,我才慢慢地清醒过来,挣扎着爬到邻居胡志田家,他们看我满脸是血,且亲人被杀,房子被烧,无家可归的小孩子,胡志田夫妇收养了我。当时生活极苦,我整日以贩卖油条度日,胡志田夫妇一直由我养老送终。
  我们全家无故给日军惨杀,幸存者仅只有我一个终身残疾。这笔血案怎能让我忘怀……
  我想日本政府对邻国贫民百姓应有人道主义精神,对邻国百姓受害人应该给与赔偿损失,挽回日本政府侵华时所做的过失,以便更好地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以平我国大多数受害者民心和全国人民的民心。
  谨呈
  日本驻华使馆:
  日本东京法院:

Wang Ze Cheng
原告人:王泽成(手印) 呈
199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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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屠杀(OM), 其它(OT), 强奸(RA), 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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