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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374

信扫描序列号:s0374
写信日期:1992-06-24
写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县
受害日期:信中没写
受害地址:信中没写
写信人:唐廷忠
受害人:信中没写
类别:其它(OT)
细节:日本理应对受害者赔偿,我的申诉状您读后有何指示,请告知。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童增首长:
  我读了王敏才五月八日摘自《青年参考》在五月十九日《报刊文摘》4版登载的日本《读卖新闻》发表文章刊的“中国对日民间索赔问题”的全文后,我赞成你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意见书”。你对《联合声明》中的文字研究:“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国家间战争赔偿,不包括民间对日的受害赔偿。”是正确的定义。日本政府见解是:“中国政府放弃了所有赔偿请求权。”是错误的。因为是站在他本国利益的立场上的误解认识,企图滑脱赔偿中国受害者的责任。在一九七二年九月,钱其琛外长还未取得全国广大民间的对日侵华战争中的受害人民的同意,怎么能代表中国政府的民间受害人民放弃对日本的索赔呢?中国也未登报公布全国对日侵华战争中的受害人民放弃了对日索赔的文章?正如日本东京大学国际法专家简井若水教授认为:“战争赔偿与民间受害赔偿是不同的。”这是研究《联合声明》文字中,有法理性的论点。
  我的申诉状,望首长过目后,有空时若有指示,可回函告知?
  此致
敬礼

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县龙集乡高龙村三社
抗美援朝战伤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
唐廷忠亲笔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邮码:632469

申诉状

  申诉人:唐廷忠(原名:唐启源),男,六十三岁,汉族,退休干部,四川省荣昌县人,住荣昌县龙集乡高龙村三社。
  申诉请求事项:我亲二哥唐启根死于日本侵华战争中,要求日本国政府赔偿抚恤金。
  情况和事实:在抗日救亡战中,当时国民政府规定:“有钱出钱,无钱出人,五丁抽二,三丁抽一去当兵,抗日救国。”我们家有父、母亲,长兄唐启槐,二兄唐启根和我共三弟兄五口人生活。二兄唐启根(小名:癸林,生于癸亥年1923年)在一九四三年(二十岁)帮堂兄唐启茂做满一年计酬六石谷的长工活。在赶荣隆的一个场天,由保长唐玉文(现在人健在,及本房有六十岁以上年龄的十多人,都可详情执证)带领乡丁抓唐启根进乡公所以后送去当兵。部队出发到湖北省宜昌市时,曾向家里写过信,以后杳无音信,死于抗日战争中。父母亲由我一个尽到“在生供养,死时安墓”的义务责任,二兄唐启根的供养父、母亲的义务责任,由我尽到全责。
  因此,我是二兄唐启根的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特要求日本国政府给予赔偿一次性抚恤金妥决(抚恤金额,由我国国务院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转致
日本国政府
  四川荣昌县龙集乡高龙村三社
  邮码:632469

申诉人:唐廷忠亲笔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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