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244
写信日期:1996-04-15
写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受害日期:1944-08-29(农历)
受害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写信人:王胜财
受害人:王胜财的叔叔
类别:其它(OT)
细节:王胜财的叔叔王轴在1944年农历8月29日河边干活时候,被日军抓走受尽虐待,后无音讯。要求赔偿五万美元。王吉堂、王斗文可以证明此事。
民间受害者家属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胜财,男,现年五十五岁,系河北省徐水县崔庄乡干河沟村村民
王胜财代表直系亲属二十一人。
王胜财不能代表执行原告责任,由弟弟王金财、王广财、侄子王振江、王二江、王赞、王栋、王飞及孙子王松、王耀、王雨、王雷全权代理原告责任。
被告:日本国政府
案由:原告亲叔王轴于一九四四年农历八月二十九日早晨在村边干活之时,被日本军包围崔庄乡各个村,日军当时将其抓走,押在徐水县车站日军营内的地牢之后,押往石家庄日军南兵营受尽了虐待苦役和重重摧残至今已有五十二年之久,音信结无,生死不知,原告亲属王轴当时年龄只有二十五岁。
事实理由:原告亲叔王轴是一个中国的平民百姓,当时是全家的主要劳动力,父亲有病,被抓后家中生活由哥哥负担,过着贫困生活,真是父亲盼儿儿未归,哥哥盼弟弟不回,使家中损失十分惨重。
日军肆意抓捕中国公民去当劳工,欺压中国平民百姓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他们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亲叔王轴被抓后生死下落不明要求索赔伍万美元。
附件
1.证明人 王吉堂
2.证明人 王斗文,男,现年67岁,干沟村民。
证明事项:我村王轴于一九四四年农历八月二十九日早晨被日军抓走之事是我亲眼目睹,当时我年龄小只有十六岁,我是抓他后我就往家跑,而日军却一枪未放。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此致:日本国驻中国大使佐藤嘉恭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者家属王胜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河北省徐水县崔庄乡干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