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237
写信日期:1995-08-15
写信地址:云南省曲靖市
受害日期:1941-05
受害地址:重庆市
写信人:沈权
受害人:沈权
类别:轰炸(AB)
细节:1941年5月日军轰炸重庆市,炸断了高压电线,沈权在被电到,造成右手残废,要求日本赔偿十二万二千美元。在这次轰炸中死伤很多同乡。信中有照片,医院证明等材料证明。
民间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 告】:沈权,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年六十岁,汉族,北京市人。现住中国云南省曲靖市环城西路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十幢一单元一楼一号。沈权如不能实行原告行为时,由沈斌(父子关系)负责全权代理。
【被 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日本国在侵华战争中,于一九四一年五月日空军大肆轰炸重庆时,炸断原告住家附近的高压电线,原告在逃警报后回家途中,碰到被日军飞机炸断的高压电线,右手被电烧焦,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右手残废,以致造成终生生活和工作的困难和不幸。这个责任应由日本国负责,要求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壹拾贰万贰仟美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一家三人,父,沈家骙,母,陆菊珍,父供职于当时北平中央银行,住在北平过着和和美美的生活。1935年5月生下我这个可爱、健康的男孩,一家幸福、宁静地住在北平。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军全面侵华,占领北平,打破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小家庭,为避免日军的迫害和暴行,被迫逃难到重庆,住在重庆罗家湾,期望能得到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可是一九四一年五月日机滥炸重庆,在一次轰炸重庆时,重庆的和平居民遭受到无辜的伤害,有的家破人亡,房屋倒塌,有的建筑设施被毁,有些化为灰烬,成千上万的平民被炸死,炸伤。我家附近的高压电线被炸断即将堕地,原告在逃警报后回家的途中,碰到了被日机炸断即将堕地的高压电线,右手被电烧焦,经过抢救,九死一生,虽然保住了性命,但造成了右手残废,小指,无名指,中指断残,拇指弯曲残废,失去了正常功能。(见附件一、二、三、四)
当时,原告是一个六岁健康、活泼的儿童,由日军之害,从此成为残废人。由于原告是独子,三口幸福之家,蒙蔽了阴影,使原告父母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痛苦万分,因此要求赔偿精神受损害费(慰谢料)金额20,000美元。
原告由于主要工作手——右手残废,在工作、生活和婚姻上都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和损失,五十余年来,原告在身体上和精神方面的痛苦和损失应予弥补。要求被告赔偿受伤致残损失赔偿费金额100,000美元,医疗费金额2000美元。
1993年全日本八党联合政府首相细川护熙在新一届开幕仪式上发表施政报告,正式就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犯下的侵略行为道歉。他表示:“我想利用这次机会,对我国过去的侵略行为以及殖民统治给众多人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表示深切的痛悔和道歉”。可是,今年国会文告闪烁其辞,不做认真的检讨、认罪,也未对民间受害者承担责任。日本国对中国人民平民百姓所犯下的多种严重罪行必须承担受害赔偿。
据上所述,原告是中国平民,从战乱的前线躲避到远离战火的后方重庆,住在不设防的平民住宅区,仍然遭受到日军航空兵的摧残,炸断高压电线致使我触电致残,实属违反国际公法,被告应该对原告所承受的苦难和损失承担责任,赔偿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统计要求赔偿金额如下:
受伤致残损失赔偿金额100,000美元;
受伤致残医疗费赔偿金额2000美元;
原告父母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20,000美元。
合计:赔偿金额122,000美元。
附件:第一号原告被损害伤残[相]片
第二号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三号证明人沈愈、沈惠证明材料
第四号曲靖市残废人联合会证明文件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沈权(人名章)
公元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3号
证明材料
本人沈权是1937~1945年中日战争中的受害者,这场由日本入侵中国的战争造成了我右手残废,以致终生生活和工作不便,这个责任应由日本国负责。
我,1935年生于北平,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随父母迁居重庆,父在当时的中央银行供职,住重庆罗家湾。1941年5月,日本空军大肆轰炸重庆,在一次轰炸重庆时,炸断了住家附件的高压电线,在逃警报后的回家途中,我碰到了被日机炸断的高压电线,右手被电烧焦,经过抢救,九死一生,虽然保住了性命,但造成了右手残废。小指、无名指、中指断残,拇指弯曲残废,右手失去正常功能。
由于当时处于战乱时期,不可能由当时政府出具证明,现在只能由亲属长辈予以证明。
证明人叔父 签字沈愈 盖章(人名章)身份证号码110101240419251
证明人姑母 签字沈惠 盖章(人名章)身份证号码110102300327332
沈权
1993年7月20日
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区域分队(章)
附件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