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217
写信日期:1993-02-07
写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受害日期:1945
受害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写信人:李明珊
受害人:李彩有(李明珊的父亲)
类别:其它、劳工(OT、SL)
细节:老家在江西省:,1945年上半年,家中财物被日军抢光,并在我家住了1月,强迫父亲李彩有做挑夫,现在要求日本赔偿。
童增同志:
您好!
您为真理和公道劳心我深表敬意!
我老家住在江西省赣州市水东乡,虎岗李老山村。我父亲李彩有,在1945年春季前,父亲和我大哥李明英,三哥李明珍和母亲二姐在家自作烧酒和养猪。当时家有大米100多担约一万五千市斤,50多度的烧酒16[坛]约960市斤,大母猪四头约1千多市斤,仔猪崽37头,大肥猪22只约三千多市斤,还有酒[坛]几十只柴火几万斤,和母鸡等等。这些东西在1945年上半年全被日本兵抢用一光,并在我家住了一个多月,我父亲还替日本兵强做“挑夫”。日本兵来时我们年青的和小的都到深山里去了,家里只有父亲一个人照看。因此我要求现日本政府赔偿我家这些物资。
此
致
李明珊上(人名章)
1993.2.7日
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66号,南昌市同盟针织内衣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