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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 月, 2018

s0208

信扫描序列号:s0208
写信日期:1995-11-30
写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受害日期:1944-04-13
受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写信人:庄大存
受害人:庄维兰(庄大存的父亲)及同乡
类别:谋杀(MU)
细节:1944年4月13日日军在小庄村烧杀抢掠,庄大存的父亲庄维兰被打死。村里家破人亡的很多。

 

民间无辜受害向日本国索赔起诉书

  原告:庄大存,男性,汉族,现年六十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现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前小庄村。
  被告:日本国政府
  起诉案由:二战后期,即一九四四年四月十三日凌晨驻馆陶县的日军来前小庄大肆烧杀抢掠时,原告的父亲庄维兰被日军乱枪打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五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一九四四年四月十三日凌晨,日军进村抢掠粮食、衣物抢掠一空,农具家具毁坏殆尽,拉走牲畜,无恶不作,全村立时造成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哭嚎震天的残景,其残状骇人听闻,目不忍睹。这是日军残害中国平民的铁证。
  现将原告一家受害情况例出如下:
  一、死亡一人,原告的父亲,庄维兰,当年二十九岁,日军来本村烧杀抢掠时,受害者闻讯跑到村西坟地里,被日军发现后,几个日军将坟地围住,将其乱枪打死。从此家中只剩下九岁的孤儿和寡母,生活之艰难困苦不可言状。
  二、家中财产被抢和毁坏一空,其损失难以估计。从此便失去生活的基本条件,孤儿寡母在饥饿和死亡线上挣扎。以上两项,死亡一人和财产损失,要求赔偿金额五万美元。
  原告一家中国平民,祖居农村,历代以耕为本,按分守已。当时村属于日军占领区,而不是中国设防区。日军对占领区平民的抢掠烧杀,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则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受害的各项责任和赔偿,这不是两国政策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是民间无辜受害赔偿这种赔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贯例的,被告是抵赖不了的。
  此致
  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国广道彦大使阁下转交日本国政府。

中国民间受害人 庄大存
公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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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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